【 分 . 會 . 組 . 織 . 規 . 則 】

台北市中國國民黨產業工會分會組織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第一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台北市中國國民黨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

        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所屬分會及小組之組織,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辦

        理之。

第三條    分會之設立、合併或裁撤由本會理事會議決定之。小組之劃編,

        由分會擬訂經本會核定之。

第四條    分會各冠以地名或單位名稱,小組冠以數字(如中國國民黨產業

        工會00縣(市)分會00小組)。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分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協助黨務之興革與建議事項。

二、關於會員工作與生活狀況之保障及改進事項。

三、關於勞工教育之舉辦事項。

四、關於會員福利、文康活動之籌劃與興辦事項。

五、關於分會出版物之印行事項。

六、關於分會會員相互聯繫事項。

七、關於勞動條件之改善、勞資爭議或會員糾紛之調處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服務於分會組織範圍內之黨部員工,均為分會會員。

第七條         分會會員職務上之調遣,脫離第六條規定之區域者,其會籍亦隨之轉移。

第四章  組織

第八條 分會以小組為基本組織,就會員工作部門劃分之。每一小組規定五至二十人(不滿五人者因區域關係得自成一小組),並就本小組中互選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辦理小組事務及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第九條 分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大會選舉理事五至九人,候補理事二至四人,監事一至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分別組織理、監事會。遇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之。

第十條 分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一至三人,組織常務理事會, 處理理事會日常事務。監事名額為三人者互選常務監事一人,處理監事會日常事務。

第十一條 理事會得設秘書、總務、組訓、福利、宣傳、會計、研究各組,各置組長一名,副組長一名。各組組長由理事擔任,副組長人選,不以理事為限,另置幹事一至三人,由理事會推選聘任之。

第十二條 理事會下得設各種委員會,其委員由理事會推選或聘任之。

第五章  職權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  決定工作計畫。

二、  審查預算及決算。

三、  接納或採行理事會工作報告或建議。

四、  選舉理、監事。

五、  複議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決議。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

一、  執行上級工會交辦事項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  召開會員大會。

三、  指揮或監督所屬小組。

四、編擬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

五、編造年度預算及決算。

六、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之職權:

一、處理日常會務及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二、召開理事會。

三、擔任理事會主席。

四、指揮各組工作。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

一、稽核分會之收支帳目及經費事項。

二、監督分會會務之執行。

三、造具工作報告。

第十七條 常務監事之職權:

一、召集監事會

二、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八條 各組室職掌:

一、總務組:掌理庶務、出納、人事、交際及不屬其他各股之事宜。

二、組訓組:掌理會員入會、更動、證記、統計、指導、選舉、訓練及舉辦各項活動事宜。

三、福利組:掌理會員一切福利事宜。

四、宣傳組:掌理編輯出版及一切宣傳事宜。

五、會計組:掌理會計事宜。

六、研究組:掌理有關勞工資料之搜集及研究事宜。

七、秘書室:掌理一切文書事宜。

第六章  會議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集一次,但遇特別事故,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經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議每月舉行一次。

第二十二條   本通則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所規定各種會議日期,如遇特別事故,經半數以上理事之提議得舉行臨時會議。

            分會各項會議記錄應於會後十五日內報請本會備查。

第七章  任期

第二十三條   分會理、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第八章  經費

第二十四條   分會經費依左列各款充之:

一、凡分會會員均依本會所訂標準,每年繳納新台幣一千二百元為經常會費。

前項經常會費半數留作分會使用,經常會費收繳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二、倘遇特別事故急需款項得經大會之決議,並經本會之同意,主管機關之核准,徵收特別基金及臨時募款金。

第九章  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提案權,及其他應享之權利,但被選舉權不以代表為限。

第二十六條   分會會員有遵守本規則、服從分會決議及按期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二十七條   分會會員依法得享受本會所舉辦一切福利事項之權利。

第十章  獎勵與懲戒

第二十八條   分會會員對會務有特別功績者,得提請大會或理事會獎勵之。

第二十九條   分會會員有違反本規則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者,得予警告、罰款、停權等處分。

第三十條 分會理監事、小組長對會務特具功績者,由會員大會決議獎勵之。

第三十一條   分會職員在任內努力會務而受損害者,得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援助之。

第三十二條   分會職員在任內如有溺職營私情事經理事會之檢舉查明屬實者,得付會員大會決議懲戒之。

第三十三條   分會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理事會之決議,監事會之同意,提請會員大會通過後得開除其會籍。

一、違反法律、本規則或本會章程者。

二、不遵守決議者。

三、破壞分會名譽,損害分會共同利益及其他舞弊等情事有確實證據者。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分會辦事細則及各委員會織規則另訂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之未盡事宜應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本規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函請主管機關備案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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