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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中國國民黨產業工會聘請顧問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第一屆理事會九十年第二次臨時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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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強化本會功能,保障會員權益,促進和諧團結,特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本會顧問以卸任理事長、常務監事及法律、會計、技術與推展會務有關人士或法人團體為對象 。
本會顧問為義務職,但如經委辦處理實際事務,得核實支付交通費或其他津貼 。
本會聘請之法律、會計及技術顧問,非為義務職者,每年支給定額之顧問費,需經理事會議決 。另處理本會有關法律、會計或技術事務時,依各該相關費用支付規定辦理之 。
本會聘請協助推展會務之顧問,實際駐會參與會務運作,所支給之費用需經理事會議決。 第 六 條 本會顧問之聘請,由理事長或理事三人或會員(代表)十人以上之連署,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後聘任之 。
本會顧問之聘書,由本會發給,註明起訖年月日,并函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顧問得應邀參加理、監事會議、會員(代表)大會、勞資協商會議及其他重要集會 。
本會聘請實際參與推展會務之顧問,除參加理、監事會議、會員(代表)大會、勞資協商會議外 ,并協辦本會之重要集會與日常之會務業務。
本要點經理事會通過,函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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